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九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丽,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保税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浩斌,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晓宇,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徐海芳,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谢国平,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丽,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新良,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刘建虎,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韵皎,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新良、刘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追加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泮延镇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