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某某储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十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丽,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菊,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管理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脱浩斌,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晓宇,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徐海芳,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谢国平,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丽,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新良,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第三人:刘建虎,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韵皎,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储有限公司、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第三人俞新良、刘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谢晓宇、徐海芳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冻结谢国平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储有限公司、谢晓宇、徐海芳、谢国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人民陪审员  泮延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