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盛邦仓储有限公司、谢晓宇、徐海芳、第三人俞新良、刘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80×××88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80×××88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泮延镇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