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税区某某储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51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平。
被申请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
被申请人:***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932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兵。
被申请人:***保税区***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袁玉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储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新良、刘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沃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泮延镇
人民陪审员  潘少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