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99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南侧环宇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