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814号
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西云梨路南汇金中央广场A825。
法定代表人:沈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方路**。
法定代表人:姚旭飞。
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