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1144398Y,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隆城颐和南区1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维忠。
关于***与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