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1144398Y,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隆城颐和南区1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维忠。
关于***与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100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朗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100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