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45号
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晓永。
被告: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冠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思米亿风险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