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都桥木材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093号
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学,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都桥木材厂,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该厂负责人。
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新都桥木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