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3025号
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长江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学,淮安市洪泽区**法律的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桥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大长江石材建材基地西CD-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桥木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