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申请人: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0007-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19年11月18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