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8340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以16834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以13834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8340元为本金,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蓝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0年8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8月7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投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2020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变动情况; 6、2020年12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址调查,该地址无此公司; 7、2021年1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1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华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黄 颖
书记员  朱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