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68147.74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