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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常成,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成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常成人民币15000元。原告常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原告常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