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185号
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创明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Q2K50X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锦溢路27号。
经营者:王立明。
被申请人: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2577355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顾迅涵,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创明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创明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