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0840号
原告: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2577355C。
法定代表人:顾迅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松明,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慧,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朝阳西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65589646。
法定代表人:刘润,职务不详。
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852T。
破产管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南京北路8号东方京都2幢205-206室。
原告江苏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盛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浦投资公司”)、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浦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清浦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718098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6日,盐城二建中标清浦投资公司建设的崔葛安置小区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同日,盐城二建与我公司签订《盐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盐城二建将该工程转包给我公司施工。2012年1月18日,盐城二建和清浦投资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成立后,我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并完工。工程完工后,清浦公司仍未清付工程款,盐城二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怠于向清浦投资公司主张权利,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吴廷山对被申请人盐城二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本案由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卢正慧
人民陪审员 张新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