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688号
申请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10486C。
法定代表人:赵志方,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司家社区新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8357A。
负责人:肖毅,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6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
法定代表人:罗飞,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2274386.84元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世纪城支行存款2274386.84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审判员 于 勇
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