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5765号
原告: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0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司家社区宁新路88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文工业园高跨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对原告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8)冀0983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最后一行“其中工程款以90元为基数”更正为“其中工程款以900000元为基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