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3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宁新路8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文工业园高跨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7号1幢10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网络下载版)、(2017)冀0983执614号执行通知书(影印件)、贵州银行跨行转帐电子凭证二份(影印件),用以证明上诉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垫付部分混凝土款;被上诉人江苏坚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