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民初607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飞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丁慧。
被告:**环,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苏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包文斌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