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91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仲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9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34365.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向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93万元,该钱款分三次付清:2018年11月20日前给付30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33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人每笔案款后5日内向被执行人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账户情况略)。二、待上述钱款按期给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执行(2018)苏119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偿还相应欠款,申请执行人将立即恢复执行(2018)苏119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同时被执行人须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万元(被执行人同意违约金10万元在已给付部分提前抵扣)。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119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