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世宏。
委托代理人:刘杨,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琪琪,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关于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4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金腾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楹公司货款72042.5元。此款可由被告金腾公司直接汇至原告天楹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县支行营业部,户名: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03。二、被告***自愿对被告金腾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天楹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无涉。四、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保全费7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071元,由被告金腾公司和***负担(已由天楹公司垫付,被告金腾公司和***于2020年10月15日一并给付给原告天楹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刘兴海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