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楹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关于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4418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953.5元。此款可由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汇至原告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县支行营业部,户名: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03;二、被告***自愿对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今后无涉;四、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和***负担(已由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和***于2020年10月15日一并给付给原告天楹公司)。因被执行人厦门金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57.3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之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审判员储俊
审判员 刘   兴   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