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928号
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地址镇江新区大港港中新村5区2幢111室。
经营者:***,女,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街道东居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才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日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鑫六英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祁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