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苏0402破3号关联企业合并审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苏0402破2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昊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东方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已死亡),该公司董事长。
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天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6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双雄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城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金尔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村委下庄17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隽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环路22号-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九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雕庄街道友谊南路16号1区303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雄尔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2-8号。法定代表人:钱亚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物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关河东路10号2幢。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寰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220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帝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220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南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债务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债务人委托代理人:姬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债务人江苏天顺控股有限公司、常州昊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双雄油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尔润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隽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九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雄尔双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物协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寰荣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帝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分别作出(2017)苏0402破1号、(2017)苏0402破2号、(2017)苏0402破3号、(2017)苏0402破4号、(2017)苏0402破5号、(2017)苏0402破6号、(2017)苏0402破7号、(2017)苏0402破8号、(2017)苏0402破9号、(2017)苏0402破10号、(2017)苏0402破11号、(2017)苏0402破12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重整受理前,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天顺”系企业资金链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精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协调小组,并在协调小组的召集下成立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具体负责破产清算有关事宜。清算组成立后对上述债务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清算工作报告,报告进一步显示,上述12家债务人均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其核心为江苏天顺控股有限公司与常州昊成房产有限公司,***掌控了12家债务人的人、财、物的调配使用。本院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对上述债务人及股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债务人及股东也明确其受***一人操纵,所有人、财、物都由***控制。综上,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12家债务人系受***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存在严重的法人人格混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重整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402破1号、(2017)苏0402破3号、(2017)苏0402破4号、(2017)苏0402破5号、(2017)苏0402破6号、(2017)苏0402破7号、(2017)苏0402破8号、(2017)苏0402破9号、(2017)苏0402破10号、(2017)苏0402破11号、(2017)苏0402破12号案件并入本院(2017)苏0402破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