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苏0402破2号之二
申请人: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小组。
负责人:***,清算小组组长。2017年10月27日,债务人江苏天顺控股有限公司、常州昊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双雄油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尔润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隽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九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雄尔双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物协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寰荣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帝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格雷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无法在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7年11月12日前)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为:1、涉及12家破产企业,工作量较大,法律关系复杂;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尚有部分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部分债权人提出异议,尚需重新审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2月12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