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苏0402破3号
申请人: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1月19日,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装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为由,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苏04民辖10号批复,同意该案由本院管辖,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九洲装饰公司补充、补正了相关材料。经查明:九洲装饰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22日,注册资本142万美元,股东为常州福栋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和华震实业公司,企业注册登记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经营范围为:生产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塑料五金件、幕墙、中空玻璃、干挂石材及售后安装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九洲装饰公司提交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九洲装饰公司企业总资产为45947224.72元,负债总额为97541380.76元,净资产为-51594156.04元。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九洲装饰公司提交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资产负债表、清算工作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表。
本院认为:九洲装饰公司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九洲装饰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九洲装饰公司已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综上,九洲装饰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民辖10号批复,同意该案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