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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破3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苏0402破2号之三
申请人: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小组。
负责人:***,清算小组组长。2018年3月17日,债务人江苏天顺控股有限公司、常州昊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九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双雄油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尔润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隽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九环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雄尔双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物协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寰荣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帝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格雷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天宁区“天顺”系企业破产清算小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8年3月17日召开了“天顺”系企业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为金融担保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中小企业及个人普通债权组)对《天宁区“天顺”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均过半,债权金额超过各表决组的三分之二,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天宁区“天顺”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该重整计划,内容合理可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天宁区“天顺”系企业重整计划;二、终止天宁区“天顺”系企业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