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中商仲审字第0014号
申请人裕廊国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8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袁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裕廊国际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1号裁决,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在审查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37万元,同时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1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徐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