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705-8017。
法定代表人:陈家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655号。
法定代表人:侍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5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朝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