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365号
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MP630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3132919,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跃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10元,由原告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