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134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鸿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N组团2号楼5层1号,注册号520190600029728。
经营者:吴亚军,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官强,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梅,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跃进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3132919。
法定代表人:李云照。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鸿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8月5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1,709.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06043901347592443)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鸿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709.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小菠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