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3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MP630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083132919,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跃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照。
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0413民初63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2021年8月5日,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