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81民初308号
原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跃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兴文,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建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祁进响。
诉讼代表人:张健,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兴云、顾兴文、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中251194元在被告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二期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三个月内),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无息)。2016年5月4日,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2016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2594970元及保修金251194元。被告应于2018年5月14日前付清保修金,该款项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六个月,现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主张该权利并未超过法定期限。2018年1月15日,被告的管理人对原告主张的251194元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认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幕墙施工合同及双方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594970元及保修金251194元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原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二期幕墙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二期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合同总价350万元,按工程进度付款,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三个月内),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无息)。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上述工程的施工。2016年5月4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扣除包括保修金251194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94970元。2016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94970元及利息,并要求对被告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94970元及利息,认为原告主张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超过了法定期限,驳回了原告要求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6日,本院根据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被告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7日指定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担任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对于被告所欠的2594970元工程款,因原告未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不享有优先权,但对于被告所欠的保修金251194元因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因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该251194元保修金的清偿期应为2017年9月26日,现原告行使优先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被告享有的251194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江苏新皋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二期幕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款项在2511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068元,依法减半收取25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6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