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新科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03民初1090号
原告: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566481560H(1-1)。
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杨正门村。
委托代理人:刘春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开封市新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