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2民初258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5元,由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162元,减半收取5581元,由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长忠 代理审判员  汪 云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