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1403民初1035号
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279元,由原告梅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金辉
书记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