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2民初25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许长忠 代理审判员汪云 人民陪审员宋虎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