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514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路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小韩庄村村委(太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和县长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市和县历阳镇历阳中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孙远程。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爱丽,男,50岁,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与被告路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和县长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爱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