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906号
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大街北侧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美亚礼品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