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288号
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沪越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南侧(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沪越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越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6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沪越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6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