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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08695074B,住所地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建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