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1002民初2837号
原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睿智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环保公司)、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睿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梅森,被告市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权、华卫星,被告扬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华、延宇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美科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江苏华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约定:乙方总承包甲方市科技教育综合馆土建安装,合同总价530993097.54元(其中安装造价148874348.62元、幕墙造价95025742.71元),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28日,被告扬建集团(甲方)与原告创新睿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工程名称为扬州市科技教育综合馆智能化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5860000元。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市环保公司(甲方)与原告创新睿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扬州市科技教育综合馆智能化安装工程,工程造价暂定800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报经建设单位并经建设方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审核,按工程决算造价调增、调减。付款方式按总包合同条款执行,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按比例支付给乙方(需乙方将完成的工作量造价报给甲方审核,按审定后的造价按比例支付给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经最终审定的决算价*5%,乙方工程结算价=经最终审定的决算价-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50%-管理费-原标底中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招投标费用。本协议订立时间:2014年6月10日,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被告扬建集团与原告创新睿智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扬州市科技教育综合馆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废止。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扬州市广陵区审计局工程计算审定单认为扬州市科技教育综合馆土建安装总承包工程中安装项目审定价为149639258.03元
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扬州市机关第一幼儿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琴
法官助理 时曼 书 记 员 倪庭 书 记 员 郑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