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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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317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意,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仁丰里29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诉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意,被告睿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睿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242537.26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05710.44元(自2020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计298天,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前述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80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睿智公司答辩称:原告应当扣除843000元返利、644950元项目补贴和退货230860元,合计应当扣减数额为1718810元,故被告应付货款数额应当为2523727.26元。双方业务交往数额近亿元,自去年疫情发生后,睿智公司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未能及时支付给原告。就上述扣减后的实欠数,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已将付款计划发给原告,期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睿智公司(购货方、甲方)与海康公司(供货方、乙方)分别签订36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睿智公司交付了案涉合同项下货物,最后一批货物的付款到期日为2020年8月20日。截至2020年3月2日,经原告与被告睿智公司对账,被告睿智公司尚欠货款6103357元未付。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自愿以个人资产对被告睿智公司与原告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本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作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并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为8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截止开庭时,被告**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睿智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睿智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4242537.26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的违约金505710.44元及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函》,应对被告睿智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00000元最高额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42537.26元,并支付至2021年6月15日止的违约金505710.44元及以货款4242537.26元为基准,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80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