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03民初2115号
原告: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48号02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余羽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金缘国际大厦5F。
法定代表人:任士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根,该公司技术商务部经理。
原告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3561元;2、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8日,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XLYLY2019040801,合同总价为20.712万元,优惠总价为20万元。2019年5月18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17万元。自原告交付货物以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多次进行催要,被告才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给原告。现剩余3万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
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因公司账户一直被查封,所一直无法付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分期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9年4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交换机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交货后,被告陆续付款,截止2020年1月22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尚欠3万元货物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示表示,没有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尚欠原告货物3万元一直未付,显属违约,应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南京路遥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3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江苏创新睿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