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193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86267.46元、利息损失及仲裁费用195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冻结其一个账户,无大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区××国道北侧3210883290640004000地块中的30351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4.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2017)苏1012执恢55号案件正在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截止目前尚未成交,申请人申请要求待资产处置成交后参与分配。
6.本院于2018年2月6日通知申请人执行谈话,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资产正在变卖处置中,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资产正在变卖处置中,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敏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