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101号。
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扬仲裁字第1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