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59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12民初859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丁伙建筑公司)诉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立达信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邦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稳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完成了房屋拆迁合同所载明的义务,且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合同总价款为50000元,被告立达信已给付拆迁费用30000元,被告立达信公司还应向原告丁伙建筑公司给付剩余款项20000元。现被告立达信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剩余拆迁费用,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尚欠拆迁费用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房屋拆迁合同两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
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拆迁费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83元,被告扬州立达信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负担367元。被告应负担的367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桂荣 人民陪审员  芦 山 人民陪审员  唐 玉
法官 助理  管正梅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