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1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邢桥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荷花荡金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64310.20元。判决生效并至期后,因义务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以及向法定代表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来本院接受谈话,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鼎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出资4000万元设立,目前在金湖县××桥镇荷花荡景区开发的项目已停工多日,无人问津,属于半拉子工程。
3、经向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金湖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湖县××桥镇荷花荡景区土地使用权,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为首封法院,正在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在建工程进行处置。
4、将被执行人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268962.70元,执行费393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金湖县××桥镇荷花荡景区土地使用权,首封法院正在处置过程中,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